2011年6月27日 星期一

Google下架軟體、北市罰重金對槓,誰來回應消費者與開發者?

Google下架軟體、北市罰重金對槓,誰來回應消費者與開發者?: "



相信許多Android用戶都已經知道、已經發現台灣的Android Market上看不到任何付費軟體了!?這是因為之前台北市政府要求Google、Apple回應台灣消費者保護法中針對「郵購買賣」的「七天鑑賞期」要求,結果Apple率先在上週回應了會配合(但還不知道會怎麼配合),然後Google也在今天給了回應。

參考:Google停售付費APP 拒絕遵循臺灣法律 臺北市重罰一百萬

但是,Google的回應卻是把台灣Android Market上的付費軟體全部下架,意思似乎是說,我不願配合這個七天鑑賞(只針對郵購買賣)的台灣法律要求,所以乾脆不讓台灣用戶上Android Market買軟體。

「數位軟體退費」其實是一個很值得討論的議題,不過被衝動的台北市政府和同樣衝動的Google這樣一搞,演變成北市府和Google的意氣較勁,似乎這個議題裡真正值得重視的「消費者」、「開發者」權益已經沒人在意了?

 

 

目前全世界的數位下載購買似乎沒有什麼明確的退費通用規範,原本Android Market上倒是有提供15分鐘內下載試用後可退費的功能(更早期的時間限制是24小時),使用者下載後覺得不適用,可以到Android market直接退費。

而Apple的App Store則是提供下載軟體後30天內如果覺得軟體有問題,可以寫信給Apple要求退費,我自己沒有實際試過Apple的退費機制,但身邊朋友有因此退費成功的經驗。

現在台北市政府似乎無視Google和Apple原有的退費功能,而強制要對方以台灣法律規定來進行軟體退費,但這裡最大的問題可能是: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中其實沒有針對「數位下載」進行明確法律規範,而現在北市府逕行以傳統的「郵購買賣」的規定來類比,光這一點作法就非常有爭議。

(不過近幾年消保法與網路交易間相關的疑義討論很多,只是台灣立法上一直沒有認真去重新思考這一塊問題)

 

 

面對這樣一個新聞事件,可能一開始在網路上看到的都是「台北市政府無理」或「Google無理」這樣的言論,但其實如果仔細想一想,就像我前面說的,這個事件裡真正應該被重視的是「消費者」、「開發者」的權益才對,怎麼變成台北市和Google的對幹?

所以下面我想列舉一下自己思考的幾個層面,提供大家一起來做更深入討論。

 

 

  • 1.Android App原本購買後15分鐘內可退費合理嗎?

依據我自己的使用經驗,假設下載軟體後立刻試用,大概也有10分鐘左右的嘗試時間,這在大多時候是可以達到「試用」產品的目的。之前我曾經購買過兩款付費軟體,但是在試用後發現不太符合自己需求,也都有成功退費。

而Android App的退費只要直接到Android Market網頁上選擇退費即可,很方便。

但如果真的要說的話,15分鐘其實是一個有點趕的時間,對消費者來說必須趕快試用,或者必須熟悉Android操作機制,才能即時退費。

 

  • 2.台北市政府用「消保法的郵購買賣」來規範下載數位軟體也要有七天鑑賞期的機制合理嗎?

「郵購買賣」、「訪問買賣」指得是因為特殊的購買機制,讓用戶在購買前無法真正接觸到商品面貌(例如PCHOME網路購物),所以規定必須提供商品到貨後的七天鑑賞期。

不過用戶必須真的只是經由「鑑賞」後發現商品不適合自己、不是自己想像的樣子,才能要求退貨,而通常這時候都會要求產品必須保持內容物、包裝等的一定完整性。

從上面兩點來看,「數位軟體」是不是在沒有購買前就無法接觸商品面貌呢?另外「數位軟體」如何在下載後認定用戶只有經過「鑑賞」,而沒有真正的使用過?這裡其實應該有不同於傳統實體產品的思維方式,而不是拿著舊法律硬要套到不適用的新機制身上。

數位軟體,尤其像電子書,因為很容易複製保存,和一般所謂的「實體商品」有非常大的不同,所以在購買機制上不能夠一概而論,若是真的提供七天鑑賞期可退費,那軟體開發者的權益怎麼辦?

 

  • 3.Apple的七天鑑賞期回應會怎麼兌現?

這裡更有趣的一點是,Apple居然回應了願意配合七天鑑賞期的台灣法律規定,但是怎麼配合?這裡似乎就找不到詳細的說明了,而這就是最弔詭的地方。

在Apple原本的App Store機制中,提供了30天內用戶可以寫信說明軟體不適用原因,並要求退費的機制,但是現在所謂的「七天鑑賞期」到底是什麼機制呢?是在App Store中加入一個直接退費的按鈕?還是七天內可以寫信要求退費?

但如果是後者的話,那不就比原本的規定時間還要短,所以這裡其實應該要關注到底Apple會提供什麼樣的鑑賞退費機制。

 

  • 4.Google的作法合理嗎?

Google面對台北市政府的要求,即使很難配合,即使台北市政府的要求可能有問題,但Google選擇「快意」的把台灣Android Market上的付費軟體全部下架(隱藏、限制下載),這樣的作法合理嗎?

我們都知道,去年Google因為拒絕配合中國的網路內容審查要求,而將Google搜尋中國版(谷歌)的網站「變相」下架。然而,前一次Google有著保護網路言論自由的理想,那麼這次Google在台灣強制下架付費Android App的作法,是賭氣?還是為了什麼理想?

Google在台灣下架付費Android App的作法,其實連帶的也傷害了台灣的軟體開發者、軟體消費者,雖然不知道下架時間會持續多久,但Google片面的關閉一個原本和App開發者共享收益的服務,卻沒有任何事先的通知或溝通,這真的對台灣的Android App開發者來說情何以堪。

 

 

  • 小結:

希望Google將台灣Android market內全部付費軟體下架的作法只是一個過渡性的事件,而最終在App開發者、App消費者,還有Google與台北市政府之間能找到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

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台北市政府提出了一個缺乏深思熟慮的要求(七天鑑賞期),然後Google回應了一個同樣有點意氣用事的反擊(付費軟體在台灣全部下架);就我看來,這兩方其實最終都沒有去考慮到那些真正用心在製作App的開發者權益,也沒有真正去思考軟體消費者的需求。

我自己的想法是,從軟體消費者的立場來說,Google原本就提供了Android Market上直接進行線上退費的功能,這一點是原本一定要寫信才能退的Apple可以學習的。

而台北市政府所提出的七天鑑賞期,對於數位軟體產品來說實在不適合,那麼Google原本的15分鐘內是否合理呢?早期Android market上其實有提供24小時內的退費機制,但是後來被改成15分鐘,這裡面的原因為何?在保護消費者與顧及開發者權益間如何平衡,才是大家需要坐下來好好想一想、談一談的問題。

最後,邀請大家也談談你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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