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Android Market 因不遵循「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台北市政府則以重罰新台幣一百萬元,並定七月前提出改善計畫,Google美國總部人員則將於週四再與台北市政府進行協議
Google 為此以下架 Android Market 的方式,避免被台北市政府繼續懲罰,並以被動的方式表達抗議。但這樣的作法已經傷及廣大台灣 Android 應用程式開發商以及有能力願意購買付費 Android 軟體的使用者。台灣的資深 Android 應用程式開發者 Sam 在部落格文章【消保法的過時與不完整 - App七天內可退錢,那電子書,音樂,電影也都可以看完再退囉】一針見血的指出,當前的消保法其實對數位產品的適用性是很差的,我們用完全經濟人的觀點來看,如果 Android Market 上面的付費軟體有七天鑑賞期,那電子書七天內看完了就退貨、遊戲七天玩破關也退貨,也是造成另類盜版的情形發生。
以解決當前的問題來看,立法當局趕緊為數位產品制定良好的消費者保護條文才是正確之道,但這樣的作法根本來不及。以 Sam 提到在 Android Market 上購買軟體「規範軟體市集商家,要明確地提供有中文服務的瑕疵商品申訴與退貨的請求管道與處理期限。」且在軟體購買之前,市集上有明確的軟體說明才是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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